什么原因会导致委托合同终止

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。
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,如:
1、委托事务处理完毕;
2、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;
3、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。
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,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:
1、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。
2、当事人一方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四条,委托人死亡、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终止的,委托合同终止;但是,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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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原因会引起委托合同终止:
1、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;
2、当事人一方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;
3、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;
4、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;
5、委托事务处理完毕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四条
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。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,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。
第九百三十四条
委托人死亡、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终止的,委托合同终止;但是,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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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。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,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、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。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。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:
1、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,应当赔偿损失;
2、当事人一方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四条:委托人死亡、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终止的,委托合同终止;但是,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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